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吉即陳順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原告」之記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原告」;同欄第六行關於「被告」之記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提起上訴之人為被告陳俊吉即陳順興,而被上訴人為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容有更正必要,且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