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發冷凍食品行即王同益 王品家具貿易商行即程慧珍 吉時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登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全工程行即胡佩伶 王室家具裝潢工程行即王同益 王同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大發冷凍食品行即王同益、王室家具裝潢工程行即王同益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9,608 元,上訴人吉時企業有限公司、王同益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81,868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