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歐先女、莊邦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 告 李歐先女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 告 莊邦嘉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賜發 上 一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黃琮諭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1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1 年3 月15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