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汪賜發、莊邦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賜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邦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歐先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27,131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