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珊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李慧珠律師 反訴被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 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 明文。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反訴原告依民法第876 條規定提起反訴,請求核定反訴被告就大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建號高雄市大社區○○○段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376 等10棟建物占用反訴原告所有同段1006地號土地每月地租為新臺幣(以下同)48萬元在案。經核本件反訴既係因民法第876 條所定法定地上權而涉訟,茲依前揭規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640萬元(48萬元×12月×15倍= 8640萬元,尚未逾反訴原告承受該土地價額3 億6592萬元),據此核算反訴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萬2320元,爰命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