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劉俐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7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5 月26日之臺灣時報。現因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伃倩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仟股股票│1 │1000 │ │ │1 │ │ │ │ │ │ │ ├─┼───────────────┼──────────────┼────┼───┼────┼───┤ │00│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零股股票│1 │690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