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7號聲 請 人 汪震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何秀玲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2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1 │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79NX000000-0 │不定額股│1 │200股 │ │ │ │ │ │ │ │ │ │ ├──┼───────────────┼──────────────┼────┼───┼────┼───┤ │2 │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80NX000000-0 │不定額股│1 │110股 │ │ │ │ │ │ │ │ │ │ ├──┼───────────────┼──────────────┼────┼───┼────┼───┤ │3 │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81NX000000-0 │不定額股│1 │62股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