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2號聲 請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楊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張偉 │台灣新光商│000000000000│186,900元 │100年1月31日 │EA0000000 │ │ │ │ │業銀行左營│2 │ │ │ │ │ │ │ │華夏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