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4號聲 請 人 邱惠聰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琬婷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以晟聯合實業│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229,000元 │99年7月8日 │AY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業銀行大發│ │ │ │ │ │ │ │金蓉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