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0號聲 請 人 永城木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金城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7月3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7月27日之聯合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7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河木業有限│京城商業銀│000000000000│16,929元 │99年7月20日 │0000000 │ │ │ │公司 侯國政 │行岡山分行│ │ │ │ │ │ ├──┼──────┼─────┼──────┼────────┼───────┼──────┼───┤ │002 │永河木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08,368元 │99年9月5日 │FC0000000 │ │ │ │公司 侯國政 │行岡山分行│ │ │ │ │ │ ├──┼──────┼─────┼──────┼────────┼───────┼──────┼───┤ │003 │永河木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30,223元 │99年10月5日 │FC0000000 │ │ │ │公司 侯國政 │行岡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