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9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柯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柯智宏於民國100 年05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 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07 年05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99 %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 期 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1 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 年01月0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4563元整,及自民國101 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