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憲宗、李炎村、郭智玲、宋建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72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李炎村 債 務 人 郭智玲 債 務 人 宋建德 一、債務人郭智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建德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