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洪萌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2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萌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叁拾陸萬零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