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謝玉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5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謝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玉秀於民國98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分00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30日止累計82,811元正未給 付,(其中53,334元為本金, 26,477元為利息,3,0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玉秀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分0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30日止累計325,679元正未給付,(其中207,491元為本金, 106,188元為利息,12,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玉秀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3334 │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玉秀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7491│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