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顏珮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77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顏珮雯 168巷2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顏珮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0月14日止累計31,692元正未給付, 其中28,914元為消費款;1,909元為循環利息;86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27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珮雯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750元│ │0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顏珮雯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164 │ │0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