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黃綉珊、曹忠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1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綉珊 債 務 人 曹忠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叁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