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134號抗 告 人 高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元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瑞材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