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百邁、陳柔汶、統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陳柔汶 債 務 人 統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高彬祐 人 債 務 人 王德豪 債 務 人 統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高彬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億肆仟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