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徵珍 債 務 人 簡傳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簡傳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3紙均僅債務人簡傳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