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運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李長騂、馬光男即瓏耀企業社、施進入、黃敏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3號債 權 人 運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騂 債 務 人 馬光男即瓏耀企業社 債 務 人 施進入 債 務 人 黃敏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