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維仁、邱汶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15號債 權 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代 理 人 邱汶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澤香食品有限公司、丁浚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法定代理人丁浚仁與債務人澤香食品有限公司同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澤香食品有限公司、丁浚仁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