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12號債 權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郝瑞德 樓 債 務 人 陳素娥 債 務 人 林鴻銘 樓之7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素娥(原名: 林陳素娥)、林鴻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肆拾玖,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元。 二、債務人陳素娥(原名: 林陳素娥)、林鴻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