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李芬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712號債 權 人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堅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李孟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孟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堅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堅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與李孟倉「連帶」給付之法令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同條第2項規定: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四、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AHC-0000000號」支票,依其發 票人欄所蓋印文及退票理由單戶名所示,自形式觀之,顯係公司票,依票據法之相關規定,尚難謂李孟倉亦係共同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