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237號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債 務 人 簡傳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簡傳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簡徽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