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焦佑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631號 債 權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處所。 三、提出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