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宋建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87號 債 權 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台幣562652.4元」,但事實理由則有記載「新台幣562652元」,二者不符,請釋明以何者為準。二、提出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