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宋建光、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臣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87號債 權 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光 債 務 人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編│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號│ (新台幣) │ │(年息)│ ├─┼──────┼──────────────┼────┤ │1 │ 34,400元 │自101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2 │ 15,300元 │自101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3 │ 354,572元 │自101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4 │ 16,100元 │自101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5 │ 20,050元 │自101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6 │ 3,150元 │自101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7 │ 15,050元 │自101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8 │ 41,900元 │自101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9 │ 20,200元 │自101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 │10│ 41,930元 │自101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