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尤政義、昕凱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沈碧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412號債 權 人 尤政義 債 務 人 昕凱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碧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編號│ 本金(新台幣) │ 利息(新台幣) │ ├──┼───────────┼──────────────┤ │ 1 │ 300,000元 │自民國101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 2 │ 200,000元 │自民國101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 3 │ 150,000元 │自民國101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 4 │ 400,000元 │自民國101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