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國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588號債 權 人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世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提出聲請狀所述證物到院。 三、債務人孫世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