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01號債 權 人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債 務 人 喬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昭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喬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喬義企業有限公司設於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