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696號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1 1 債 務 人 簡玉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玉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百分之五依據(依聲請狀所附契約第三條約定利率為零)。 二、債務人簡玉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