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057號債 權 人 洪頌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新富有限公司、陳莉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莉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新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列明債務人華新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陳報之。 四、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此為法定要件(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五、狀附AA0000000號支票顯係公司票,債務人即發票人應僅係 華新富有限公司,陳莉淇僅係其公司負責人,自形式觀之,尚非債務人,請具狀撤回陳莉淇之部分,以符法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