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張昭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張昭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及票據金額等票據明細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