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呂梅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呂梅蘭 上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