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鄧大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鄧大千 上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至各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指明受款人為高雄地方法院,逕寄至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