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王舒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王舒薇 上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書面證明( 警局出示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發票日、受款人、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