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黃鐘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黃鐘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鐘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信託專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