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淮舟、雷仁德、葉世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45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雷仁德 相 對 人 葉世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世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葉水仙擔任「玉山工程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相關證明文件(台端於民國101年7月4日之補正狀所附為葉水明擔任玉山工程有限公 司之連帶保證人之借據2紙)。 二、債務人即案外人葉水仙、葉陳梅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案外人葉水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