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5 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512,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 年5 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向聲請人借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分別自民國100 年4 月及民國100 年5 月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條款變更契約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四、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聲請人與第三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簽訂質權設定契約,擔保債務人之貸款債務,又聲請人已扣押第三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付其之帳款,扣押金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抵押債權,第三人多次請聲請人清算抵債,惟聲請人均置之不理。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於收受後迄今未表示意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借款人既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且與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無涉,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