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32號抗 告 人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助 上列抗告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對 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申言之,對於裁定必須為「受裁定」之人始有抗告權,如非「受裁定」之人,縱屬訴訟關係人,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之存在(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 號判例、96年台抗字第70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債務為抗告人所積欠,而非抵押人,且民國100年4月15日所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並未發生,故請本院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1年10月16日就聲請人李佳興、王振芬對相 對人陳貞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相對人係陳貞吟,而抗告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受裁定之人,自對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無抗告權,抗告人就上開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