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游木誠、十全開發有限公司、辛銘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 對 人 十全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辛銘華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十全開發有限公司、辛銘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辛銘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十全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