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554號聲 請 人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6 法定代理人 蔡國彬 之6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忠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台端所附之本票六紙之總金額為新台幣33906元,並非新台幣33606元,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劉忠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