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甲○○、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勞訴字第10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 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6,390 元,尚應補繳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