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審移調字第12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功 聲 請 人 陳古玉巡 代 理 人 林協成 相 對 人 黃榮吉 相 對 人 羅心芳 相 對 人 林金成 相 對 人 吳金玉 相 對 人 鄭基昌 相 對 人 蕭明珠 相 對 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吳文婷 相 對 人 郭傑儒 代 理 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審移調字第12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書 記 官 李梅芬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林協成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將坐落高雄市○○區○○段120-1 地號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同區段120-2 地號土地(面積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等九人。 二、第一項移轉登記所生之稅捐、印花稅、過戶規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依一般交易負擔。代書費各自負擔。 三、相對人等九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 四、聲請人願將對相對人許麗萍自本件調解成立之日起回溯五年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債權讓與相對人等九人。 五、聲請人撤回對於相對人許麗萍之訴訟。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林協成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調 解 委 員 蘇盛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李梅芬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