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原 告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原告與被告林靖宏、林靖文、鄭碧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0,358 元,嗣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3,596,9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已繳納之31,195元,尚應補繳5,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