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明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明川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嗣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具狀聲明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2,413,3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已繳納之20,800元,尚應補繳4,1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