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謝光明、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劉明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 月27日辦理「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變更設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案號:00-000-000⑴,下稱系爭標案),邀請原告就系爭標案進行議價,然系爭標案是否已符合限制性招標之法定要件,已有疑義。又系爭標案之「水平支撐工程」,原告前於91年4 月11日進場施工及至92年1 月25日完工,被告未曾依政府採購法及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系爭標案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之案件;又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獲得之利益,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