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663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毅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紹中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乃鵬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所明定。次按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且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65年台抗字第162 號亦各著有判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毅戶籍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路○段135 號11樓,又聲請人等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所錄製「俠客開講」、TVBS「2100掏新聞」等節目之攝影棚地址,乃分別位於台北市內湖區○○○路○段25號、瑞光路451 號,亦即聲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在地均在台北市,況相對人起訴事實主張聲請人等之侵權行為地亦均非屬本院轄區,爰依法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其主張之原因事實略為:聲請人邱毅於101 年2 月2 日分別在中天新聞「俠客開講」、TVBS「2100掏新聞」公開發表不實言論,聲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為各該節目之製作單位,並透過電視傳播方式播送全國,造成原告名譽受損等情。且觀相對人起訴主張聲請人等之侵權行為事實,係經由電視傳輸方式播送全國,高雄市既位處全國播送地域之一,核屬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亦即相對人受有侵權行為之損害結果發生地,本院就此侵權行為之涉訟自有管轄權,相對人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而提起本件訴訟,應與首揭規定相符,聲請人等以其住居所、主營業所在地,及侵權行為之實行地均係位於台北市,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