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馬伯盛、劉秀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馬伯盛 法定代理人 劉秀菊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正傑、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993,891元及利息,於101 年3 月22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4,211,591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217,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