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同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同興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謝宛均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率鴻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耿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01 年10月12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45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04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7,912 元外,尚應補繳 4,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宗憲